蔚来首起致死车祸!企业家车主高速事故丧生 智能驾驶能力再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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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首起致死车祸!企业家车主高速事故丧生 智能驾驶能力再受质疑

31岁企业家,在一场高速车祸中去世。

据其创办公司讣告称,当时“驾驶蔚来ES8汽车,启用自动驾驶功能(NOP领航状态)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

蔚来方面也就此作出回应,在证券时报采访中,蔚来品牌方面回复:Navigate on Pilot(NOP)领航辅助不是自动驾驶,后续有调查结果会向外界同步信息。

而关于这起事故的讨论还在继续。

除了年轻企业家身亡,还有关于蔚来NOP和量产车自动驾驶功能的讨论。

实际上,这也是蔚来第一起明确的NIO Pilot相关的致死事故。

自动辅助驾驶致死车祸

最初消息由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披露,在其讣告中称,公司创始人林文钦,驾驶蔚来ES8汽车,启用自动驾驶功能(NOP领航状态)后,在沈海高速涵江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终年31岁。

林文钦是餐饮领域的90后知名创业者,江湖昵称“萌剑客”。

先后创立了“意淇港式下午茶”、“大喜麻辣拌”、“锅聚侠”、“甲如花甲粉”等多个知名餐连锁品牌,全国加盟店超500余家。

据网友曝光的资料,车祸现场惨烈。

蔚来ES8车身前部和A柱位置严重变形。

另一辆受撞击车辆,侧翻在地,同样变形严重。

由于讣告中明确,当时正在开启蔚来NOP领航功能,于是关于量产车上使用的智能驾驶功能,也再次受到热议。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大道也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蔚来EC6撞击石墩后车辆损毁严重并发生自燃,车主不幸遇难。

事故同样在高速驾驶状态下发生,对石墩撞击也十足离奇。

当时也有疑问,是否处于NOP状态,而非驾驶员驾驶……

不过蔚来方面表示,相关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事故原因还需在调查后才能明确。

所以林文钦这起事故,也成为第一起明确的蔚来NIO Pilot致死车祸。

这个对标特斯拉AutoPilot,取名自动辅助驾驶的智能化系统,能力水平再次来到风口浪尖。

蔚来自动辅助驾驶系统

蔚来NIO Pilot,与蔚来首款量产车ES8一同发布的自动辅助驾驶系统。

采用选配的方式销售。

有精选包和全配包两种,价格分别为1.5万元、3.9万元。

蔚来官网介绍,NIO Pilot自动辅助驾驶系统由蔚来自主研发,搭载全球领先Mobileye EyeQ4自动驾驶芯片。支持超过20项辅助驾驶功能,支持远程车辆软件升级(FOTA)。持续进化,常用常新。

比如高速环路上的定速巡航、车道保持、前向碰撞预警和自动紧急制动都是基础功能。

而此次事故后被热议的蔚来NOP,就是NIO Pilot在高速环路场景下的功能。

去年开始,蔚来宣布开始释放:自动辅助导航驾驶(NOP)和视觉融合全自动泊车系统(S-APA with Fusion)。

成为“全球唯二实现自动导航驾驶辅助”的品牌(此前仅有特斯拉一家),官方数据称超过50%的用户选装了这一NIO Pilot功能。开启蔚来领航辅助的车辆,可以实现更高级的自动驾驶

比如说:自动汇入主路、自动变道超车、自动切换高速、自动驶离主路、主动刹车等等。

但如此“智能”能力之下,却也有一些诡异事故。

在今年1月,一辆蔚来ES8,在G15沈海高速上追尾一辆五菱宏光。

据称事发后,五菱宏光被撞出30米远,而蔚来ES8则是左侧车轮脱落,半轴断裂,车头部位损毁严重。

之所以诡异,是因为当时这辆五菱宏光据报因为轮胎问题,抛锚在高速公路的最内侧车道,五菱车主前往车辆后方放置警告标志,并且还招手向后续车辆发出警示。

然而从曝光的视频看,蔚来ES8全程没有明显减速,最后发生惨烈追尾。

事故之后,蔚来NIO Pilot的感知识别、主动刹车等能力,都受到质疑。

幸运的是,那次事故中,蔚来车主并未有严重伤亡情况。

这是这一次,幸运没有再次发生。

当然,类似的事故,也正在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刚刚出台的工信部新规,就对智能车相关的自动驾驶能力,面向提供方——车企给出了明确指引。

工信部新规:加强自动驾驶产品管理

8月12日,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对智能车在数据和安全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中,对涉及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管理,按照使用前后做了不同层级的要求明确,其中对车企侧给出了以下几大规范指引:

车企要明确边界: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车企针对自家的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明确告知车辆功能、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功能激活和退出条件等等。

直白说来,你的车有怎样的自动驾驶能力?

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

这种告知义务的明确,看起来也是为防止车企出于产品销售的夸大宣传。

或许接下来,就会有针对广告营销中对自动驾驶能力的明确规定了。

车企确保司机在履行驾驶责任:

《意见》紧接着进一步提出要求,需要车企在功能上确保司机的驾驶责任。

比如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这实际也对车厂提出了更多责任上的要求,做好前置性的功能使用保障,而不是依赖于用户是否“正确使用”。

《意见》的思路指向应该也很明确了,如果车主“不正确使用”,那车厂应该做的是“准确识别并中止使用”。

有识别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条件的能力:

这同样是对车企自动驾驶功能和产品的要求,需要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直白来说,车企对自家自动驾驶能力要知边界,有不断检测路况场景是否可能会触及边界,有对长尾场景的应对和车主保护冗余。

明确让车主知晓驾驶状态:

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应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通俗来说,就是自动驾驶的时候需要让车主知道车在自动驾驶,需要接管的时候,需要有技术保障来确保车主接管。

数据存档,方便事故责任判定:

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

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

另外,自动驾驶产品上线的数据要求。

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必须要过审批。

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从《意见》整体体现的精神来看,也是在全方位加强量产车自动驾驶功能的安全性和责任意识。

无论是宣传上,还是功能使用层面,都要把车主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而在此之前,该方向上主要靠车企道德和责任意识高下。

导致有车企利用监管对新事物的容忍空间,把责任完全放在车主一边。

既利用“自动驾驶”宣传营销,把不成熟的辅助驾驶系统作为卖点,又在出现车祸事故后,用“车主未能正确使用”作为理由逃避追责。

显然,这种钻空子和不负责任的做法,正在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警惕。

量产自动驾驶、自动辅助驾驶、各种名目的Pilot……

野蛮生长的日子,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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