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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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雷锋网消息,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决定》显示:今后微信微博记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此次《决定》最受用户关注的一项改动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同时,针对微信存在着内容易过期失效、任一主体可以单方蓄意删减、举证一方当事人可以断章取义式地截图、利用技术软件可后台篡改具体内容等现实特性,最高法文件指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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