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双十一”商标京东诉商评委,阿里被列为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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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双十一”商标京东诉商评委,阿里被列为诉讼第三人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双十一”刚过,京东和阿里因为“双十一”商标“对簿公堂。京东申请注册了“京东双十一”等五枚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京东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法院,今日(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而在此前将“双十一”注册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法院供图

因“双十一”商标被宣告无效 京东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此次法院受理的“双十一”商标总共有五件,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

阿里于2017年7月26日对京东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此后,京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京东的代理人表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阿里此前申请的商标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京东申请的商标与阿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京东申请的商标和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评委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用于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和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代理人说。

“首届双十一是由阿里发起的,阿里有开创功劳但没有独占资格。”因此,京东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认为裁定正确 阿里认为京东故意搭便车

对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阿里在先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

“所以京东注册的商标与阿里在先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里的代理人庭审中说,“双十一”活动由阿里开创,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早在2011年、2012年,原告还没有使用任何的“双十一”来宣传。原告注册诉争的“双十一”商标,是有主观恶意的攀附或搭便车行为。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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