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推自行车过马路被摩托车撞伤 交警判双方同责

行人推自行车过马路被摩托车撞伤 交警判双方同责

[摘要]在这起事故中,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

9月3日,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商南县富兴路由南向北行驶,10时40分行驶至商南县富兴路秦韵小镇门前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陈某某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推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保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是事故形成的另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二者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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