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类物质”将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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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太尼类物质”将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时飞介绍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情况。会上,刘跃进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解读原因

彻底堵塞漏洞 防大规模滥用

刘跃进表示,芬太尼类物质是最近几年才出现,并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

刘跃进表示,中国禁毒主管部门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有效防范了此类物质在国内发展蔓延。“特别是我们加强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完全杜绝了合法企业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流弊问题”。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将彻底堵塞不法分子通过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子、官能团或基团做简单修饰即可研制新品种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也为公安、海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司法部门有效打击处理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能有效防止芬太尼类物质大规模滥用以及非法制贩、走私活动,为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刘跃进说。

法规调整

引入“类物质”概念按类管制

刘跃进介绍,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4个月内完成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法定程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表示,为了实现整类列管落实到位,有些法规还要进行内容调整。首先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其次是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王贺胜表示,当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回应质疑

称中国是主要来源国有违事实

有记者提到,美国指责中国是其芬太尼类物质的主要来源国。对此,刘跃进表示,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非常严格,合法厂家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

“我们认为,美国内芬太尼类物质滥用问题,其自身原因是主要因素。”他分析表示,美国本国芬太尼类物质滥用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传统毒品的滥用。

他强调,美国如果想真正解决其芬太尼类物质问题,还需加强其国内工作。尤其要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从减少需求入手,遏制芬太尼类物质滥用消费的扩散。此外要务实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情报交流、线索分享和联合侦查,而不是一味指责他国。文/本报记者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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