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发布电动车上路违法处罚细则  与个人征信挂钩

交警发布电动车上路违法处罚细则 与个人征信挂钩

随着各地电动车上牌截止日期的临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政策法规。为此,南昌高新交警大队为了便于广大市民掌握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升守法、文明出行的交通文明素质,在网上整理发布了相关政策法规的细则。同时,也对其他地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以下是具体细则:

非机动车上路行驶须知

1、群众新购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后,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

2、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3、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立交桥驾驶。

4、驾驶非机动车,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通行。

5、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6、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7、非机动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非机动车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有以下行为的,处50元罚款

(1)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非机动车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

(3)驾驶非机动逆向行驶的。

(4)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挡雨棚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

(6)骑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反规定载人的。

2、有以下行为的,处30元罚款

(1)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

(2)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

3、有以下行为行为的,处20元罚款

(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2)驾驶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3)驾驶非机动车载物超出规定的。

4、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5、驾驶非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警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6、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7、对暂扣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在扣车之日起3个月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报废处理。

8、电动自行车被套牌的,可在车辆登记地交警大队进行行政复核。对电子警察抓拍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有异议,可在违法地交警大队进行复核。

9、电动自行车电子警察违法逾期未处理会对今后个人征信产生影响。

10、电子警察抓拍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将采取短信告知、上门通报、抄告社区和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车主不主动接受处罚的,今后将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

11、骑行共享单车有交通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交警处罚的,交警部门将抄告共享单车企业,并将其纳入用户黑名单。

1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进行现场处罚的,违法人可以通过微信二维码或以现金方式缴纳罚款。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1、未按规定上牌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的,电动车驾驶人应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机动车处理。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致人死亡且负有主要责任(含)以上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驾驶电动车逃逸的,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逃逸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这份由南昌高新交警大队发布的电动车相关法规细则,可以说已经很全面了,还是那句话,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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