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今天(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修改决定》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民事诉讼举证人民法院不能放任不管
在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投入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而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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