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烫伤幼儿惹上官司,“服务至上”的海底捞被判赔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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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烫伤幼儿惹上官司,“服务至上”的海底捞被判赔5150元

7月28日消息,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有关杨某1与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底捞主体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杨某1与父母、爷爷奶奶共五人在海底捞火锅餐厅用餐时,杨某1在餐桌通道处走向小料台,恰逢海底捞员工端着盛有热汤的锅从操作间出来路过小料台,二者相遇因躲避不及,锅中热汤因惯性泼溅到杨某1身上。简单冰敷后,杨某1分别前往北京东区儿童医院、北京和睦家医院进行诊治,诊断为右侧耳廓、颈部、右手指烫伤。后经304军医医院诊断为烫伤二度及三度。

对此,杨某1父母要求判令被告(海底捞公司)支付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61000元;同时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海底捞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杨某1烫伤程度属轻度,杨某1父母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因本事件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且达到严重后果,不符合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杨某1的精神抚慰金50 000元的诉讼请求;鉴定费未实际发生,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另外,杨某1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但通过当时视频显示座位区陪同家长并没阻止或陪同其在就餐区域走动,员工躲闪不及才导致该事故发生。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海底捞已承担全部医疗费、交通费、就餐费等费用总计10151.82元。

法院认为,海底捞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杨某1与服务员相撞时,服务员速度较快,且在经过门时并未减速。且热汤锅未配备锅盖等隔挡工具,导致热汤因惯性泼洒,因而对杨某1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某1作为幼儿,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尽到保护责任,但事故发生时,杨某1独自离开餐桌前往小料台,其父母并未全程陪伴守护,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大兴区人民法院最终确定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0300元,海底捞承担50%责任,应支付5150元。此外,鉴定费2100元也由海底捞公司承担。此判决为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结果。

AI财经社了解到,今年2月19日,海底捞在二级市场上曾创下85.779港元/股的历史高点,总市值也一度达到4682.6亿港元(约合人民币3909.7亿元)。此后海底捞股价一路下滑,近半年时间,股价已跌去64%,市值蒸发超3000亿港元。(文|AI财经社 实习生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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