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护眼贴“健”字号是商会所发被质疑欺诈 河南卫健委:消费者自行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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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护眼贴“健”字号是商会所发被质疑欺诈 河南卫健委:消费者自行辨别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不断增强,不少人都选购保健食品或保健用品来使用。四川乐山的李先生网购了一款印有“健”字号的护眼贴,使用后感觉没太大效果,却发现该“健”字号系民间组织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颁发。

对此,李先生认为,该文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政府行政机关批准颁发和监管,构成了欺诈,便将该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和颁发文号商会一起告到了法院。

4月8日,该商会工作人员表示,保健用品文号编写方式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不存在误导和欺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全国没有法律对保健用品作出规定,也没有所谓保健用品的“准字号”,因此只能由消费者自行辨别。

网购护眼贴

发现“健”字号系民间组织所发

今年3月12日,为缓解视觉疲劳引起的眼部不适,乐山市民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看中了一款“正品海一毛九层明目眼贴”。他看到产品包装上印有“豫健准字[2017]第0922号”和“豫健证字[2017]第107号”字样,于是支付77元购买了一盒。

↑李先生购买的护眼贴。

↑李先生购买的护眼贴。

↑护眼贴包装上印刷的文号。

↑护眼贴包装上印刷的文号。

李先生使用该护眼贴后,感觉没太大效果。3月19日,他询问卖家客服人员被告知,该产品厂家手续都是有的,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保证正品,自己家老人也在使用,效果很好。

在李先生追问下,卖家客服人员发来一张“豫健证字[2017]第107号”图片,显示该证系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所发,“本认可证明只对认可的生产条件负责,不是对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认可。”

↑卖家提供的生产认可证。

↑卖家提供的生产认可证。

消费者:

被误导构成欺诈 状告3方索赔500元

“如果当初没有保健品文号,我还真不敢买这个产品。”李先生认为,但是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属民间组织,无权颁发保健用品批准文号,而该文号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政府部门所颁发,误认为政府部门对该保健品有监管职责。

此外,李先生认为,厂家郑州华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张永红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明知民间组织颁发的保健品文号,依然使用在其商品之上。卖家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阜沧商贸行明知商品上的保健品文号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但依然坚持销售。

据李先生介绍,他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一般老百姓购买的保健食品文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食健字×××号”,也有一种以前卫生部颁发的“卫食准字×××号”,而上述“豫健准字”号和“豫健证字”号跟这个很像,有故意模仿误导之嫌。

“以上3方构成共同侵权,其结果是让原告误认为案涉商品为政府批准和监管之下的保健用品而选择购买,3方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将3方都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77元,并索赔500元。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商会回应:

文号编写没有统一规范要求 不存在误导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从1997年开始,河南省为扶持中药发展颁发豫卫健用字号。2010年2月,河南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该单位审批的保健用品批准文号全部到期,今后不再换发和延续,禁止企业再标注“豫卫健用字”批准文号。

天眼查显示,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系社会团体,于2014年11月21日成立登记,其业务范围为“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协调合作等活动”。该组织并没有行政审批权,显然“豫健证字”和“豫健准字”不能作为国家行政部门认可或认证的依据。

对此,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对保健用品的规范和规定,部分省份自己制定了管理条例,河南省对保健用品不需要特殊行政审批。为规范行业发展,该商会从2015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颁发“豫健准字”号和“豫健证字”号,实施团体标准后,现在颁发的是“豫健团标用字”号和“豫健团标证字”号。

针对消费者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所做的工作并非行政审批,而是第三方认证(咨询)管理,保健用品文号编写方式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也在根据行业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希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存在误导,更没有欺诈。

河南卫健委:

保健用品无“准字号” 由消费者自行辨别

4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咨询。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李先生所购买护眼贴印有所谓的“健”字号并非出自官方。同时,国家层面也未对保健用品有相关法律要求。虽然其他省份出台了针对保健用品的地方性法规,“使保健用品在一定区域内可以得到(许可)”,但目前河南省并未针对保健用品有相关立法,也未对保健用品进行官方认证。

针对2010年河南省卫生厅曾下发的“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一通告也是因为国家没有针对保健用品有相关法律的要求,“要依法办事,(因此)法无授权不可为。”

而审批许可是禁止性行为,即未经批准就不能做,现在不再进行审批后,“(保健用品)就像商品一样,都可以做。”据其介绍,目前针对保健用品,没有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但如果遇到问题,作为市场主体,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也要为自己的产品负责。

为何国家未对保健用品有相关法律要求?其举例,“大家以前认为玉石有保健作用,但谁去说明它的功效?”因此针对这一类没有确切功能的(保健用品),国家就采用市场去调节,在销售时也只能说它具有保健功能,而不能说它有治疗作用,“因为有治疗作用就属于药品。”

保健食品是吃进肚子的东西,与老百姓健康息息相关,国家对此就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要生产保健食品,就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但对保健用品,全国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也没有所谓的“准字号”,因此只能由消费者自行辨别。

对于上述“豫”字号是否有误导之嫌?该工作人员表示,它只是协会性质的,又不是什么豫卫健审批号,也没有行政机关审批,没有官方认证。此外,若消费者购买保健用品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此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部分省份针对保健用品有地方性法规,但国家并没有针对保健用品进行发文,四川未对保健用品进行立法,也未颁发过相关证书。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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