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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微博 员工不评论罚款50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被处罚员工名单

老总微博,员工点赞

近日,山东济南一家公司的一则罚款通报引发网友热议。8月14日,该公司200多名员工因未对总经理的微博进行评论被罚款50元。该公司市场部一名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过,有律师指出,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事件

因未评论老总微博被罚款50元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未对总经理微博评论的员工处以“扣一分、罚款50元”的惩罚。该网友同时贴出了被罚员工的名单截图,根据该名单,被罚的员工达到200余人。

16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这位网友。他表示,自己是嘉华文化旅行社的员工,刚入职半年。14日那天因为没有评论老板的微博,被罚了50元,“突然发了这个处罚通知,我之前不知道还有这项规定。”

这位员工介绍说,他们不仅要对老总的微博进行评论,每天早晨还要读一遍老总当天更新的微博,“会有一个员工用喇叭领读,每天领读的员工不一样,大家都是轮流的。”

该公司多位员工告诉北青报记者,这已经不是公司第一次对不评论老总微博的人实施罚款,曾有人因此在一个月内被罚款150元。此外,该公司还有类似的“奇葩”罚款规定,如要求员工每天携带印有企业标志的环保袋,如果不执行也会被罚款。

北青报记者翻阅该公司总经理张明的微博发现,其内容主要为公司活动以及励志语录。几乎每条微博都有上百条来自员工的评论,其中大部分只发了一个点赞的表情。

多位员工表示,他们认为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并且违反了劳动法,但是在公司“没人敢站出来直接提意见”。其中一位员工向北青报记者透露,他曾向市长热线反映过这个情况,但没有起到作用。

回应

该规定是为调动员工积极性

16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市场部门负责人赵汝信。赵汝信证实,公司确实对没有评论老总微博的员工进行了处罚。他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如果不执行就会受到相应惩罚,“这项规定没有具体的条文,都是约定俗成的,当时也做过公示,员工也都知道。”

赵汝信对此解释说,实施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由于公司年轻人工作的积极性不是很强,他们需要一个导师去告诉他们如何工作,树立正确的工作观。”赵汝信表示,评论领导人微博就是一种宣讲企业文化的方式。

对于这一规定实施的效果,赵汝信称大部分员工都表示认可,微博上发帖的人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一些新进公司及抗压能力比较差的员工在这方面没有达成共识,可能认为这是一种负担。”

针对员工对该规定不合理的质疑,北青报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总经理张明,但一直未收到回复。不过,昨日上午8点,张明更新微博对此事进行了回应。张明解释称,公司发展“靠的是人心齐,靠的是强有力的执行力,靠的是以进取厚道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公司能走到今天,正是因为“有一大批认同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的追随者、贡献者”。

张明表示,如果员工认为这项规定有问题,可以当面反映,“公司领导一定会给大家以解释”。对于此次发微博爆料公司该项规定的员工,张明称,“这种不率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抹黑嘉华的人,一定会为绝大多数嘉华人所不容”,并直言“请混工资、混日子的员工离开”。

律师

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这则罚款通报在网上流传后,不少网友也对该公司总经理张明的微博进行了评论。有网友认为,“这种走形式评论没有意义”,还有网友指出,按照劳动法该公司没有进行处罚的权力。

那么,该项处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对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韩骁律师解释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文/本报记者周丹见习记者张帆

[责任编辑:马晓宁 PT007]

责任编辑:马晓宁 PT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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