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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将允许“创新型”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来源:华尔街见闻网

错失阿里巴巴过后,港交所决定落实计划拓宽现行上市制度。港交所今日宣布,将允许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主板上市,并建议提供新的第二上市渠道,还将取消创业板转主板简化申请,上调主板上市申请的预期最低市值。

失阿里巴巴之后,港交所决定落实计划拓宽现行上市制度。

周五,港交所在盘后公告,将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并将主板上市申请的预期最低市值从2亿港元增至5亿港元。

港交所还将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主板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5亿港元,并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高增长及创新产业公司在主板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港元。

此外,港交所建议提供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来港。

港交所称,希望明年第一季就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进行正式谘询,下半年可望看到更多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

取消创业板转主板简化申请

港交所公告称,将修订《上市规则》,以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并清楚区分创业板与主板两个板块的上市发行人。主要修订如下:

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并须于递交上市申请的最少两个月前委任;

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港元增至1.5亿港元,并将创业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港元增至4,500万港元;

将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港元增至5亿港元,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万港元增至1.25亿港元;

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港元提高至最少3,000万港元;

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及将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则维持不变。

港交所称,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2月15日(规则修订生效日期)生效。

允许“创新型”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港交所今日就2017年6月16日所刊发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框架咨询文件)发表咨询总结。港交所决定,将允许“创新型”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将允许生物技术公司在盈利前进行IPO。

港交所称,决定落实计划拓宽现行的上市制度,于《主板规则》新增两个章节,容许(i)尚未盈利/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及(ii)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在主板上市。

根据港交所公告,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港元,若市值低于400亿港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港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

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据《主板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适用章节申请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5亿港元。

港交所解释称,选取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拓宽市场准入予初创阶段公司的第一步,是由于生物科技公司的业务活动多受严格规管,亦须遵循监管机制所定的发展进度目标,即使仍未收入及盈利等传统指标,仍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对公司进行估值的参考框架。

此外,处于未有收入的发展阶段而又寻求上市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生物科技公司。该等发行人须遵循除财务记录要求以外与其它主板申请人一样的监管要求。

建议提供新的第二上市渠道

港交所建议,修订有关海外公司的现行《主板规则》条文(及相应修订2013 年《联合政策声明》),提供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业务成熟、过去至少两年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有良好合规纪录、及在香港第二上市时预期市值最少100亿港元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来港。

倘(i)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及/ 或(ii)业务以大中华地区为重心的第二上市申请人于香港第二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少于400亿港元,亦须通过适用于不同投票权申请人的收入测试。

[责任编辑:王宁 PT031]

责任编辑:王宁 PT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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