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专车新政有违《劳动合同法》
2015年11月05日 20:00
来源:凤凰科技
8位专家学者联名向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建议,指出专车新政中关于要求“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
凤凰科技讯 11月5日消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期已进入尾声,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召集来自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研究机构、律所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8位知名劳动法专家、学者,就《办法》中与劳务关系联系紧密的第18条规定进行了研讨。
法学专家:专车新政有违《劳动合同法》
11月2日,这8位专家学者联名向交通部递交了研讨得出的一份建议。该建议明确指出,专车新政中关于要求“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应当做出修改。
8位学者认为,首先,专车经营者的经营业态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除以劳动关系的方式使用驾驶员的经营模式外,还存在一些较为灵活、松散的非劳动关系使用驾驶员的经营模式,因此,《办法》第18条将所有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之间的关系限定为劳动关系,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值得商榷。
其次,我国正处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的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相比更加多元化和弹性化。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就业的形态之一。第18条规定不仅与“互联网+”时代就业形态多样化和弹性化的趋势不符,也与国务院相关文件所确立的“互联网支撑大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等精神不符。
第18条规定中强制要求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不符。《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规定忽视了双方的合意性。
在以上研讨意见的基础上,8位学者主要对《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了两套修改方案。方案一:删除《办法》第18条中“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表述;方案二:将《办法》第18条中“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改为“可以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弱化规定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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