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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沙利文案中的“实际恶意原则”


来源:凤凰科技

阿里认为自媒体人葛甲在文章中多次对阿里进行批评、攻击,要求其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导语:今日阿里起诉自媒体人葛甲案今日开庭,阿里认为自媒体人葛甲在文章中多次对阿里进行批评、攻击,要求其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对此凤凰科技特引用百度百科中“沙利文”案的说明,以飨读者。

1964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该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道中损伤其名誉,并要求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然而官司打到联邦法院后沙利文被裁定败诉。沙利文案终结了美国关于煽动性诽谤的观念。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起政治宣传广告,呼吁读者支持黑人民权运动。广告中警察驱逐抗议学生的情景部分失实,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纽约时报》,要求名誉赔偿。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导中的错误,控告者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最後,《纽约时报》胜诉。

沙利文案的第一要义是保护言论自由。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

其次,从媒体实践来看,记者不是科学家,既要及时传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细节都不出差错,几乎无法操作,等于扼杀了舆论监督。只有传播出来,才有试错的机会,才能最终发现真相。

沙利文的败诉原因,一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尽管美国强调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但是它同样强调公众人物需要让渡个人的部分隐私。作为警察局长,沙利文必须以公众人物的身份接受舆论监督,因为国民的知情权高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二是媒体报道在时间安排及公共空间建设方面的特殊性。联邦法院认为,只要媒体报道不构成“实际恶意”,而且对事实有过查证,那么,不论事实真相如何,这一切都不构成故意的恶意中伤。  

沙利文案准则并没有在中国法律中得以确立,但是经过一些法律专家的介绍和呼吁,近年来进入了法院判例。比如几年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称其报导他赌博和打假球没有证据,被判败诉,判决书中称“新闻报导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

沙利文案终结了美国关于煽动性诽谤的观念。美国言论自由的外延,由此得到扩展,更多的批评性意见,得到保护,“自由辩论中错误在所难免,如果自由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的意见”。

著名哲学家,教育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多年提倡“人民对政府的任何评论,都享有免责权”,得知此案判决结果后说:“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诽谤诉讼,不再是挟制媒体的政治利器,这极大地增强了媒体信心。判决文甚至把批评官员确立为公民的职责。“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这一点,对于媒体来说意义重大。

沙利文案后,美国媒体在揭露政治真相的战场上,更加骁勇善战,“持续报道越南战争”和“水门事件”足称两大硕果,并为新闻记者赢得“无冕之王”的桂冠。

[责任编辑:李儒超]

标签:沙利文 葛甲 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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